群众咨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1年1月17日
答复时间:2021年1月19日
答复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处
答复内容:
根据《唐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唐财税〔2019〕10号)规定: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